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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贷款!提高砂石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贵州发布《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8 16:24 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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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出台21条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重点鼓励支持苗岭山脉、赤水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贷款。

生态保护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牢牢把握《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大机遇,重点围绕全省“四山八水”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总体布局,以解决生态系统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为支撑,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健全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参与内容

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属于政府责任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实施程序

(一)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市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设立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和推介。(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二)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县级人民政府选择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方案应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支持政策等内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公开竞争引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四)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分阶段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涉及集体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及时组织利益主体按程序签订调整协议,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五)发展适宜产业。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签订的协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的产业用地需求,助推生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六)支持合理收益。县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获得合理回报。生态保护修复形成的碳汇增量、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交易后,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协议约定获得相应收益。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获得收益;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等。鼓励开发碳汇项目,增加碳汇增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重点鼓励支持“四山八水”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质量等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重点鼓励支持黔中城市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重点鼓励支持苗岭山脉、赤水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发展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

1.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依规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产权激励政策

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修复达到300亩以上集中连片草地的,在草畜平衡条件下鼓励社会主体流转发展草食畜牧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4.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可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土地修复为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最长可按30年确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6.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7.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流转集体林地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也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8.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土地指标流转使用政策

9.社会资本投入修复为耕地的,通过验收核定并符合补充耕地要求的,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符合条件的可跨省域流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0.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内流转使用,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政策

11.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创新赤水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谋划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积极推出碳汇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12.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资源利用政策

13.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修复区内建设用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可利用的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六)财税支持政策

14.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15.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申报国家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并达到种草改良标准的,可享受相关补贴;投资建设的林业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贷款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16.参与水利领域建设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按照现有政策享受补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金融扶持政策

17.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债券、信贷、保险等专项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林业局)

18.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林业局)

19.用好我省银担风险补偿金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林业局)

20.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

21.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林业局)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服务,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实施一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介项目,做好示范引领、宣传引导,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砂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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