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此前对于超规模开采行政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并未出现在该项清单中。
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一是扩大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国家通过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二是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三是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规定,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矿业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是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报批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如果矿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却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因此,采矿权人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开采的资源量超出了已经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需要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缴纳的,将面临罚款处罚。
采矿权人如变更生产规模,虽不再需要单独就采矿证登记的生产规模事项向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仍需要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等文件并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实向矿政管理部门申报实际开采数量,对超规模开采资源量如果之前未缴纳出让收益的,还需补缴相应出让收益。(中国矿业报 2021-12-13)
来源:矿山机械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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