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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企业红色预警!河北省政府发布《方案》实现建筑用砂违采 “动态清零” !

发布时间:2022-03-25 13:04 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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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近年来,河北省结合扫黑除恶斗争,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非法采矿案件。但有的地方非法盗采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事件时有发生。

方案提出,专项行动将分为部署排查、集中整治以及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各县(市、区)将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平原地区要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为排查整治重点。

河北省将对排查发现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期限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

对工程实施中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逐一排查,重点核查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设施农业用地等项目,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坚决整治,依法从严查处。

相关通知

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5日

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两会”部署,着力解决部分地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担当意识,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期限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

(三)对工程实施中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逐一排查,重点核查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设施农业用地等项目,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坚决整治,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3月20日—4月30日)。

1、制定行动方案。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安排专人统筹协调。矿产执法监管职能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排查方案和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3月25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将专项行动方案报送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联系电话0311—66771830。

2、开展集中排查。按照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乡镇、逐个山沟排查,全覆盖、不留盲区。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持证矿山检查台账和工程项目排查台账(涉及资源利用项目)。《非法采矿问题排查表》(附后)每周更新,《持证矿山检查表》《工程项目排查表》(附后)每月更新,留档备查。平原地区县(市、区)要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为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按要求查处整治到位,确保问题动态清零。排查结束后抓好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官网、宣传栏、电视、报纸等线上线下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有条件的市、县可实施有奖举报。积极引导媒体舆论,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民共同防范偷采盗采、打击私挖滥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违法采矿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1、坚决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立行立改,坚决打击,及时立案,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盗采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认真查处整改。

2、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要提请地方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3、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立即责令停工,应依法及时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纪委监委处理。自2022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月报(含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整改进度表)报送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地将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重点抽查群众举报较多、矿产卫片图斑较多的市、县。12月15日前,各地报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纵向传导压力。各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成立(强化)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工作落地落实,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地要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互联网移动执法、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加大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环节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要求,加强协调联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林业和草原以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导问责。省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紧盯“四区一线”和环首都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暗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以督查促进工作落实。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发生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在全省通报批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2022年底,根据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各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盗采的震慑作用;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和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工作机制,严防边整治边违法的现象发生;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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