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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三,直线法计算折旧,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折旧年限*12) 因此,机械设备折旧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按5%计算,其公式是: 机械设备月折旧额={设备原值*(1-5%)}/10*12
发布于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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